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資格不一定能被繼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解析】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的雙重特征,且通常認為人合性特征更為明顯,股東間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礎。股東的親屬往往與其他股東相互熟識,再考慮到維持公司股權結構基本穩定、合理保護繼承人股權權益等問題,公司法允許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繼承人繼承。但是,股東資格由繼承人繼承時,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股東資格由其繼承,股東人數迅速增加,且每個繼承人的經營理念可能差異較大,會導致經營決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順,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東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股權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中再引入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問題,則股權分配、公司治理問題將更加復雜。
2)繼承人中如有法律意義上的外國人,公司性質將因股東外國人的身份發生變更,股權變更的審批、公司的經營范圍、業務開展等均可能受到影響。
3)有些股東間的合作,僅僅是基于對股東本人的信任、對其能力的認可而展開,換作股東繼承人時,合作基礎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因此,股權的重視和爭奪可能對公司的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股東應特別重視對股東資格繼承問題的處理。
一、股東去世多長時間股權喪失
股東死亡后股權的喪失取決于公司章程。在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死亡后,股權屬于遺產的一部分,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要求繼承股權。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為因素,股東之間需要強烈的信任關系,有限責任公司對新進入的公司股東大會非常警惕,以防止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的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