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編》(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一、婚后共有財產如何公證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二、婚后共有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婚后共有財產,顧名思義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根據我國民事法律上對共同共有關系的規定,只要共同共有關系還在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也不能請求按內部份額進行分割。按照這一共同共有關系的一般原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以請求分割婚后共有的財產,也不能要求按照內部份額各自分割。就是說,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要求分割婚后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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