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設項目單位經費。建設項目單位經費是指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在工程建設期間發生的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用、差旅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水電費、教育及工會經費、勞動保險費、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費、職工福利費、待業保險基金、審計費、合同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咨詢費、會議費、董事會經費、業務接待費、消防治安費、采暖及防暑降溫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養路費、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驗收費等日常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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