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分割:民法典規定婚后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包括婚前財產、傷害賠償、遺囑財產等。離婚時非共同財產一般不參與分割,雙方可協商分割或通過訴訟。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個人專用物品歸個人所有。分居兩地的共同財產由各方所有,差額由多方補償。分割彩禮、合伙經營、無收益養殖等需合理考慮。共同財產包括工資、收益、知識產權、繼承財產等。
法律分析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后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雙方事后如果要離婚分割財產的,不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不參與分割,具體分割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分割。訴訟分割詳細的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前文有說之分割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結語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婚后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包括婚前財產、受傷醫療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的個人財產等。離婚時,雙方可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分割財產。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個人專用物品歸個人所有。分居兩地共同財產各自所有,差額可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抵償。離婚前給付的彩禮可要求退還。經營合伙財產歸一方所有,需補償另一方一半價值。無收益的農業可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收益、知識產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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