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人或質權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轉讓抵押物或質押物所有權,其中包括拍賣。但是在拍賣之前,必須通知抵押人或質權人并征得他們的同意。如果抵押人或質權人不同意,法院可以決定暫緩拍賣。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三條 抵押人或者質權人有權就擔保債權的實現優先受償,并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轉讓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所有權;抵押權或者質權消滅后,抵押人或者質權人應當及時歸還抵押物或者質押物。第三百二十七條 在依法進行的抵押物或者質物的變賣、變換、拍賣、清算等處分中,應當在變賣、變換、拍賣、清算前通知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并征得其同意。若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對處分有異議,應當申請中止;中止申請未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處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