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備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備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2.建筑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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