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以被質押的其他公司股權出資怎么處理
1、股東以被質押的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符合出資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一條
二、用股權出資如何作價
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款,在實務中常常引起爭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于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并未作具體的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在法律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
4、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
5、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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