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勞動者勞動法中的處理辦法如下: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先進行協商解決。
2、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3、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在仲裁開庭達成調解協議,對方不履行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到法院起訴。
一般而言,企業欺騙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處理欺騙事項時員工可以先與企業協商處理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收集證據,采用以上幾種途徑解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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