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165ml最少判刑2個月。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危險駕駛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醉酒駕車的判定如下:
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到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醉駕最低判幾個月該問題需要結合實際的酒精含量進行分析說明。一般情況下來說,對于醉駕拘留的期限是一至六個月。根據檢測酒精含量的差異進行標準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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