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質押的有效性如下:
1、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
2、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一般應包括質物;
3、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股權質權人享有的權利一般包括優先受償權、物上代位權和質權保全權;
4、出質人對出質股權的權利一般包括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和余額返還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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