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保險的理賠有時間限制。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如果被保險人違背了上述規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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