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股權質押可以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狈上拗瓢l起人股份轉讓是由于發起人是公司最重要的原始股東,負有公司設立之責任,限制其股份在一定期間內轉讓,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公司的健全與信譽,也可以維護公司與第三人的利益。限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轉讓,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防范內幕交易,因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是最重要的公司內幕人。
但是,各國并不絕對禁止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其任職期間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是通過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制度達致這一目的,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就是出于這一目的。
但是,《公司法》的規定似乎走了一個極端,絕對禁止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這一規定也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證券法》的制定,《證券法》第四十二條有關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制度的規定未對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進行相應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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