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持有可依法轉讓的股權時,可以將股權質押,為債務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一、股權質押實現方式
股權質權的實現是指股權質權人于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清償時,處分出質權而使其債權優先得到清償。股權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
1、股權質押如何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
2、股權質押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余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3、禁止流質。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流質契約),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我國《民法典》對禁止流質有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于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4、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于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二、股權已經質押還能轉讓嗎
不能。股權質押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因此,股權質押需訂立書面合同,并且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需要到證券結算機構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需要到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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