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遮擋車牌號一次記12分。遮擋號牌是指故意利用物品遮擋機動車牌號碼的行為,屬于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為。 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未懸掛或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違法行為一次記12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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