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證是由開發商辦理嗎?
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法定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從而明確了開發商對買受人申請辦理產權證負有的是協助義務。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辦房產證的法定義務人,開發商負有協助的義務。
2、開發商逾期不為買房人辦理房產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開發商逾期不為買房人辦理房產證,應當向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應當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約定情況。
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開發商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買房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買房人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向開發商要求賠償損失。
相關知識:購房者如何辦理房產證?
按照建設部原《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屋權屬登記應當由權利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賣人予以配合。但是,權利人在申辦房產證時往往發現,申辦房產證的一些關鍵資料在開發商或房屋出賣人手里,而開發商或出賣人往往怠于提供資料或根本就不具備這些資料,于是,糾紛就發生了。
為了解決這些矛盾,所以《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出了上述新的規定:房屋權利的登記,應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應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等。由于購房人購房前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在開發商或出賣人手上,因此,該規定實際上表明,開發商或出賣人應對申辦房產證承擔更多的義務。
因此,法律規定配合買房人辦理產權證是開發商的義務。如果開發商故意不予配合,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迫使他履行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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