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保險公司賠償數額與事實明顯不符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核定。如果保險公司拒絕重新核定或者核定結果仍不合理,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或者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七十條 保險人責任確定后,被保險人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保險人改變其責任承擔的,應當及時支付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應當實事求是,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和賠償限額。被保險人認為賠償數額不合理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要求進行重新核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服務者之間發生消費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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