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定罪量刑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所謂“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是指公安、外交等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須是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過失不構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41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本罪和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都是《刑法》第415條規定的犯罪,它們在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等方面是一致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即準許其出入國(邊)境。犯罪主體為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上述人員與偷越國(邊)境人員事先通謀而故意予以放行的,則應以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
二、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陀^方面表現為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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