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品的《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國家政府部門批準一個單位依法經營的證明。查看營業執照的目的有二:看這個單位是否存在,看該單位的營業范圍。同時,還應注意營企業執照是否經過年檢,若未經年檢則為無效。當一個企業的營業執照為臨時營業執照的時候,該企業注冊資金還未全部到位,這時的企業還未正式成立。若是開發商委托銷售代理機構銷售該住宅,需要查看《代理銷售委托書》及該機構的《營業執照》。
(二)開發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依據法律規定,城市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在用途、位置和界限上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互一致。
(三)開發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開發商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來交付房屋,這是開發商的主要義務。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買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
依據我國法律,只有經過出讓的土地才能從事房地產開發。開發商在向政府繳納一定地價款后,才能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此證的企業開發的房子不能買賣。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購買期房應查看開工證,以確定開工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納入年度施工計劃。買現房檢查工程質量檢驗單看房子質量是否合格。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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