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
1.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2.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3.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
4.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6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申報材料:
1.《律師執業證注銷申請登記表》;
2.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原件;
3.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該所業務辦結(或交接完畢)、財務、檔案等交接手續證明;
4.申請人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期滿或者解除聘用關系證明,申請人是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的,須先辦理退伙手續;
5.地州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沒有未結的行政處罰或者投訴案件的證明。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準備的材料有幾種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被申請人近期工商登記表;
3、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為律師的,應當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決原件;
5、明收到裁決日期的材料;
6、包含仲裁條款的仲裁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二、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
(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二)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三)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四)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五)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六)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七)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九)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十)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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