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酒后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對于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雖然有,但是過輕,這也是造成目前酒后駕車,并且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則,一般來說,對于酒后駕車也是沒有太多的約束作用。因公醉酒駕車,一般是指因公務需要而實施醉酒駕駛行為。在主體上,一般限于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嚴格說來,公務員醉酒駕車應考慮從重處罰,但對于緊急情形下的因公醉駕要區別處理。比如,警察在休息時間飲酒,發現有嚴重犯罪行為而醉酒駕車追緝犯罪嫌疑人。對于一般主體緊急情形的醉酒駕駛,如見義勇為、救助急危病人等情形下的醉駕行為,都應以“緊急避險”理論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公務員以執行公務為名意圖逃脫刑罰的,應在量刑上考慮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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