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3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 超過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 對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后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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