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計算方式為:個人所得稅退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個人所得稅退稅即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簡稱:年度匯算。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繳納情況來進行處理,但相關情況的認定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個人年度的收入情況,應當如實上報,避免造成偷稅漏稅行為而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簡單來說,年度匯算就是,居民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合并后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后,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并進行稅款結算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四)納稅人申請退稅。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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