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飲酒駕駛的幅度標準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之間,即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飲酒駕駛酒精量;80mg;醉駕的幅度標準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80mg。140mg明顯屬于醉駕,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構成危險駕駛罪。
對醉駕的處罰,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下為相關政策。
1、 新規規定18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適用緩刑;舊規規定16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適用緩刑。
2 、新規規定:無證駕駛包括吊銷、暫扣、扣押這三種情形,出現這三種情況時不適用緩刑。駕駛證未年檢、駕駛證扣完分這兩種情況不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無證駕駛情形,發生這兩種情況時,仍然可以有條件地適用緩刑。
3、新規新增了一種不得緩刑的情形:醉酒駕駛明知不符合安全檢驗標準的汽車時,不得適用緩刑。
4、新規細化了一種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或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處分的不適用緩刑。舊規中,有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前科的,終身危險駕駛罪不判緩刑。
細化“醉駕摩托車電動車”處罰標準
醉酒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另外,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對于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而根據之前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法定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是,對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無法定從重情節,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對于醉駕140以下免于起訴的駕駛員一定在主觀危害較清,認錯態度良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情節輕微的前提下,并不是醉駕在140以下就會免于處罰。此舉也體現出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于醉駕的縱容,國家對于酒駕醉駕的打擊力度始終不減,對于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打擊力度始終不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