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于某為甲公司項目工程師。2010年9月,于某被派往甲公司在A市的工地工作,甲公司在工地附近為于某租賃房屋居住。2011年2月,于某下班后在宿舍洗澡時不慎摔傷,造成左臂骨折,后因工傷認定事宜發生爭議。2011年7月,于某自行提出工傷認定,甲公司注冊地的B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后,于某訴至法院,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行為。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人社部發[2016]2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五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北景钢?,于某因工作原因被派駐到甲公司位于A市的工地工作,有固定住所,有明確作息時間,屬在駐在地正常工作的情形,應按一般工傷認定標準予以認定是否屬于工傷,于某在宿舍休息期間受到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據此駁回于某訴訟請求。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