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需攜帶證明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務工證明、暫住證 ( 居住證 )、現居住 (租住)地證明、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外出接受義務教育的證明,到現居住地縣 (市)區教育局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4個必須符合的條件是:1.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 2.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縣已取得居 (暫)住證并居住1年以上; 3.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取得工商執照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 勞動合同; 4.有相對固定的居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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