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人住所地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虛訴訟案件屬于刑事案件的范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債務人在看守所內羈押如何上訴
1、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被監禁的人,是指在監獄、起訴被羈押的人管轄看守所或者勞動改造場所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決人員、已判刑人員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擺依法剝奪,脫離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上述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地址,無法或者不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且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比較恰當的。
2、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二、法律規定重婚檢察院管么
法律規定重婚檢察院不管,主要就是因為目前我們國家所規定的重婚類型的犯罪行為是屬于自訴類型的案件,重婚罪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p>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p>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于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三、刑事被告人戶籍地在哪就得去哪法院嗎
刑事被告人戶籍地在哪不一定就得去該法院,因為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在犯罪地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刑事案件的審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享有各自的管轄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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