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得減刑,不可以減刑的情形有:
1、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
2、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怎樣才能適用減刑呢?
1、對象條件
依《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
受刑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刑法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減刑。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限度條件
減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后,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對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刑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