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變化估價原則;2、施工方案改變造成措施項目變化的估價原則;3、中標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偏差較大的估價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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