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股權可以質押嗎合伙有強烈的人合性質,合伙人之間人身依賴關系是合-伙存在的基礎,合伙人間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史寬先生認為合伙的出資與合伙人地位緊密結合,與其合伙人地位不可分離,不適于作為質權標的。但律師認為,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人可以在內部轉讓出資,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條件下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合伙人的出資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當然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且該法第24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需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可知,我國認可了在合伙人一致同意條件下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我們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股份”。在我國臺灣法上,股份一詞不僅包括公司股份還包括合伙股份。鄭波:《民法物權》,三民書局1989年2月修訂13版,第325頁。就合伙企業與公司本質而言,都是一種營利經濟組織,都具有鮮明的團體性。合伙企業作為經營團體,可以開立銀行帳戶,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當事人;并且對其財產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因而使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權益有社員權的性質,除了財產權還包括對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等非財產權。所以合伙人對合伙的財產份額形成的權利不是單純的自然人所有權,而是對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權,亦可稱為“股權”。故而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是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除了“需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設質限制外,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質押給本合伙企業。這是因為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這一限制同樣也適用于合伙企業。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有限合-伙企業想要進行股權質押的話是可以的,但是我們需要合伙人同意才可以,一般情況下合伙人這將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一般是不適用于質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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