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工齡退休金標準需要根據繳費的標準進行計算。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章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薪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薪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薪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薪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薪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薪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薪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薪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 應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準薪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并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范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于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準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薪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 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薪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于本人兩個月標準薪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侯,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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