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抵押權的性質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權,是一種房地產權。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維持占有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
2、生效要件不同:由于與土地關系密切,權利抵押具有穩定的交換價值。對于權利抵押,我國實行登記成立要件主義,未經登記不會產生抵押果。權利質押通過交付質押物,足以限制出質人對質押物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以占有而不是登記為權利質押的成立要件;
3、債權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由于抵押權人不實際占有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價值的降低對債權人的利益有害,債權人有權保全抵押物交換價值,抵押權人也享有抵押權人的權利。與權利抵押權人相比,權利質押權人的權利更加靈活和主動;
4、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權利質押權人占有質物時,有權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前留置質物;質權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轉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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