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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貸債權轉讓是不是合法的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3 0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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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貸債權轉讓是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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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債權轉讓一直都是P2P網貸平臺開展的主要業務之一。該類業務在實際運作中雖然名目繁多,例如,以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出現,或以活期、定期理財產品的形式出現,但其本質上無外乎三種形式的債權轉讓:一是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二是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三是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上述兩類人之外的第三方。根據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的《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我國對P2P網貸平臺開展的債權轉讓實行嚴格管控,劃定禁止業務的政策紅線,使得P2P網貸平臺面臨較大的合規風險,但只要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規定,網貸債權轉讓就是合法的。

    一、網貸機構違法行為有哪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風險是什么?

    1、法律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將以公募為主,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則以私募為主。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副組長曹鳳岐教授也認為,目前私募基金應主要投資于實業,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場。很多理論界人士都持這種觀點。如果《投資基金法》按照這個思路制定,則無疑對目前以投資股票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大量私募基金將被迫退場。

    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認定。這實際上是一個“市場準入”的問題,目前的觀點有“寬”、“嚴”兩種?!皩挕闭哒J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等;“嚴”者認為應該加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僅限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對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實行市場準入和資格認證。

    2、政策風險

    雖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動規模很大,但畢竟國家還沒有正式承認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財為主的資產管理方式在一些證券公司開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這一業務一直處于尷尬境地。我國現有法律限定了證券公司參與資產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參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蹲C券法》第142條指出“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194條指出“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蹲C券法》要求以客戶名義管理資產的“代理關系”與《信托法》以受托人名義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托關系”是有區別的,要依據《信托法)擺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尷尬局面還是困難的。

    3、市場風險

    近幾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這幾年中國經濟大趨勢較好,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較高的收益,成長性相對也比較好。但當市場盤整或下跌時,由于缺乏指數期貨的避險工具,收益就很難保證,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違規流入股市的銀行資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全國出現大的金融風險。

    4、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與客戶簽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嚴格地講,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后果,特別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倉”,會引起與投資人之間的沖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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