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逃跑,受害人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請警察幫助查找肇事者。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警察承擔查找肇事者的責任,查不到肇事者的在15個工作日給受害人提供事故損失證明。
3.在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況下,如果只是機動車損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在投保車損保險的有效期以內,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申報理賠,一般的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賠償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同時造成人員受傷的,依據交強險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1)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2)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3)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4)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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