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通過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通過交警部門進行協調,協調無果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起訴對方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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