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如用人單位不繼續簽勞動合同,仍需對勞動者進行相應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補償金具體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且提出要求簽訂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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