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續簽的,一般沒有賠償,但是有經濟補償。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一年,單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續簽或者單位提高、維持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拒絕的,則沒有補償。
一、二次合同到期不續簽怎樣賠償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基于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是否能獲得補償,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和勞動者不續簽,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話就違法,以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三、合同期滿后公司終止合同應該怎樣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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