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估價業務
(1)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
(2)二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3)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4)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城鎮房屋拆遷、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2、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
(1)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2)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簽訂估價合同
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委托合同。
估價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3)估價對象;
(4)估價目的;
(5)估價時點;
(6)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7)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8)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9)違約責任;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4、怎么進行房地產估價?
(1)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2)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3)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因估價需要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4)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5、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禁止性行為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2)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4)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5)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6)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7)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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