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4、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6、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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