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主要在于抵押方式和抵押行為的不同。具體而言,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且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因此二者適用的財產也是不一樣的,質權一般適用于可以進行交付的動產。
一、占有改定適用于質押權嗎
占有改定不適用于質押權,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占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于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p>二、關于質押權的特點是什么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征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務人占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占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占有。質押為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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