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質押物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轉移占有;質押物會轉移占有。
3、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借款人需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一、借款抵押物問題是怎樣
借款抵押物問題是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因為設有抵押權,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就不能夠隨意的將有抵押權的房屋進行售賣。質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二、質押與擔保的區別
抵押擔保與質押的主要區別:
(1)擔保物的種類不同: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動產,質押物一般都是動產;
(2)是否轉移占有權不同;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質押轉移質物的占有權;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時間不同:抵押需要進行登記,質押需要進行交付;
(4)能否重復設置擔保權不同: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擔保物上設置兩個以上抵押權;在質押擔保中,不可能重復設置質權。
三、民法典中抵押擔保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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