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記,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有服役義務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報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兵役登記義務。 登記過一次,兵役機關會保留相關信息,領取兵役登記證后不需要再進行登記。但可登錄網站更新信息或確認當前信息有效。 一、登記過后,兵役機關(人武部)就保留了相關信息; 二、原則上適齡青年,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18至24歲); 三、辦理兵役證的目的,是為了準確掌握應征適齡青年的數量、質量和分布情況,是確定公民服兵役能力的主要形式。 四、各地一般都開辟有“綠色通道”,隨時申請隨時辦理。需補辦者還可到各街道武裝部申請辦理,且家長可代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后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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