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肇事者應履行什么義務
1、交通事故肇事者應履行的義務如下:
(1)馬上將啟動的車停下來;
(2)將三角警示牌按照規定擺放到正確的位置;
(3)當出現受傷人員時,先觀察傷者情況;
(4)然后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
(5)及時報警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處理車禍需要的資料是什么
1、當事人的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來歷證明、保險單等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2、傷害事故前收入證明;
3、調解時當事人雙方須提供醫院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證明、護理人員工資收入證明、醫療費用票據及交通、住宿費用票據;
4、未成年人須提供戶口簿等相關證明;
5、車輛受損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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