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涉及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對方不配合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郵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訴,勝訴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發生人員傷亡,肇事方不愿意賠償的,作為受害方可以如下處理:
對肇事車輛及財產進行財產保全;可以要求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治療結束后把保險公司和肇事方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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