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擔任的,則應由股東擔任董事長;如果規定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則應由職工代表擔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長必須是股東嗎?
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擔任的,則應由股東擔任董事長;如果規定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則應由職工代表擔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公司董事長是干什么的?
公司的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1、主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可以擔任董事會副董事長嗎
公司可以設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會的決議方式與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者是持股比例無關,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根據公司法,董事會股東大會有什么區別?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行使職權不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組成人員不同;表決方式不同;身份解除條件不同;召開方式不同;召開前通知日期不同;其他區別?!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獨立董事釋義是什么?
獨立董事是指,只在公司擔任董事一職,能夠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的干擾,獨立地進行客觀判斷的董事。獨立董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具有忠實、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該內容由 馮瑩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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