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不僅有價值的實物可以質押,權利也是可以質押的。債權作為權利的一種,可以用來質押。那么,債權質押生效要件有哪些呢?首先,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其次,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再者,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于質押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是特定性的。最后,用于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愿放棄抗辯權。這主要表現在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半p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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