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質押債權生效的要件是:
1、須合法有效的債權;
2、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4、用于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愿放棄抗辯權。
一、抵押權與質押權有什么區別
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區別是:
1、標的物不同,抵押標的物原則上以房地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一些動產,如機器和交通工具,可以設置為抵押物,質押標的物通常是動產和權利,比如票據、股票等證券都可以質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人占有,質押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押物的占有,占有權屬于質權人;
3、擔保范圍不同,抵押的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范圍還包括質押保管費用,質權人應當為質押保管支付必要的費用;
4、登記手續不同,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沒有轉移,建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在質押中,由于移交材料本身具有宣傳功能,一般不需要登記。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質押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么
留置為法定擔保方式,留置權的成立,不依賴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規定。質押的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質押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留置權人與人均占有對方的財產,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發生。質押的占有,依質押合同發生。留置權從內容和順序來區分有“兩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絕返還占有的動產;變價清償的效力,即經地一定寬展期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質押并不分為兩次效力。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什么是動產質押合同如何訂立
一動產質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而訂立的書面合同。
動產質押合同的訂立:首先,合同的主體就是動產質押合同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其次,動產質押合同的標的也就是動產質押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質物必須是動產。另外,動產質押合同的形式,依法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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