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后拖欠銀行的貸款是需要清償的,如果銀行貸款有抵押的,用抵押物進行清償,如果沒有擔保的,就是普通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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