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乘車日期超過30天(不含30天),接受預約后,可在指定時間內到預定的出票站或到站領取報銷憑證。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第五條 實行實名購買車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復印件。
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實名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取票時,應當提供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復印件。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復印件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銷售車票。
第六條 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的車站及列車,乘車人進站乘車時應當出示車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乘車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對,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以及使用鐵路電子客票或者鐵路乘車卡,人、證不一致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七條 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旅客,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旅客進站乘車的臨時身份證明。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公安機關辦理旅客臨時身份證明提供場所及必要辦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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