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范圍比較窄,將可以質押的權利列舉性規定為,證券債權、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而將普通債權的質押概括性地歸于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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