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遮擋車牌一次性扣12分,并且處罰款200元,需重新考科目一,考試合格以后才能重新得到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7、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8、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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